案例来源
案号:(2020)豫08行终12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7日23时10分许,白某提前下班,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白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本案中,对于白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白某工作岗位、所上班次、上下班时间等事实,各方均没有争议,且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白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因次日放假,事发当日车间停产没有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任务后白某曾向同事表达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同时也证明白某离岗的时间在23时左右,事故发生时间是23时10分许,可以认定当天白某系提前下班。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白某提前下班返回住所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白某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白某属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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