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请求与查明事实后应当裁判的结果不一致怎么办?比如本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当事人请求的是赔偿金,或者本来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当事人请求的是经济补偿。此时,仲裁委或法院能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再看笔者的解析。
【案 例】
案号:(2022)宁02民终1089号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罗某入职某旅游公司,任总经理。
2022年3月1日,旅游公司下发《关于解除罗某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载明:因罗某未履行单位请假制度自行休假逾期未归,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决定于2022年3月1日起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
2022年4月2日,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因旅游公司系以“因罗某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罗某同志的劳动关系,该理由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旅游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罗某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但旅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旷工的事实,也未提交其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旅游公司单方解除其与罗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罗某支付赔偿金,罗某本案中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系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罗某经济补偿。
【解 析】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最终判决全部支持或不支持。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有些法院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法院不会主动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请求中,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请求支付赔偿金,但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对此,司法解释有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赔偿金,但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判支付经济补偿。
2.当事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但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
此时,仲裁委或法院该如何裁判呢?
首先,仲裁委或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请求,由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
以上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是可以变更仲裁请求的,但如果到了法院阶段,严格说来,当事人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变更了诉讼请求,就等于该项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基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请求有一定的关联性,且为了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在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允许当事人将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
其次,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同意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或不知道变更呢?
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则,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判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但我们注意到,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的数额比赔偿金少。在当事人只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仲裁委或法院可以直接裁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比如,当事人请求支付10万元,但查明事实后实际上应当支付20万元,仲裁委或法院在20万元的范围内裁判支付10万元,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
后记:当然了,在可以多拿钱的情况下,当仲裁委或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时,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变更请求。但也不排除实务中有些仲裁委或法院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也没有请律师,当事人不知道变更的情况。本文案例中,当事人是请了律师的,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有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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