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表日期:2023-06-29 10:38:37发表人:安大法援
裁判要旨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双方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辽08民终3127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张某在某公司处工作,从事压球工工作。

2021年9月7日,张某在公司干活时被击伤右胸,为认定工伤,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022年2月28日,某市社会保障中心出具《证明》,载明:张某未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应认定张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可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不必然导致丧失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只有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才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双方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中,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未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要求,其仍应享有劳动者的身份资格。因此,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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