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在家中卫生间突发疾病死亡,也能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23-06-26 10:11:13发表人:安大法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依据该条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符合第二个条件,但在家中卫生间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对此,人社部门和法院的认识不同。
案例来源
案号:(2021)鄂06行终57号
案情简介
范某生前系某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在某石油公司驻某加油站担任站长职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石油公司安排范某居家远程办公,其中一项职责是收集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账上传。收集、上传行为可以有多种方式完成,没有固定地点。
2020年4月10日从早上7时29分开始范某就在进行工作,联系上网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时20分上卫生间时猝死。
2020年5月9日,劳务公司向保康县人社局提出范某的工亡认定申请。
人社局:不视同工伤
人社局认为,本案范某发病时的地点是在家中卫生间,不能认定为其在工作岗位上。范某早晨在家中起床后发了个微信、打了个电话不能认定其居家办公。认定为居家办公纯属主观臆断,不符合常理,是扩大适用法条,不符合法条的立法本意。
保康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经行政复议,保康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保康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范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在疫情防控期间石油公司安排范某居家远程办公,范某生前其中的一项职责是收集华星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账上传。因华星加油站无中石化内网,范某完成电子数据上传,在华星加油站是不能完成的,收集、上传行为可以有多种方式完成,没有固定地点,即便是2020年3月16日复工复产,居家办公防控疫情也是必要的,且在家办公也是经石油公司同意。2020年4月10日从早上7时29分开始就在进行工作,联系上网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时20分上卫生间时猝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亡的情形
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保康县人社局对范某是否属于工亡或者视同工亡重新作出认定。
保康县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视同工伤
本案中,范某在2020年4月10日8点20分在家中卫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40分钟内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中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但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双方争议较大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范某作为石油公司的员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居家远程办公,其生前其中的一项工作职责是收集华星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档上传
石油公司也出具说明因华星加油站无中石化内网,范某完成电子数据上传、收集,上传行为可以有多种方式完成,没有固定地点,即使因疫情减轻保康县于2020年9月16日通知复工复产,但居家办公也是防疫必要的,且在家中上传数据也是石油公司认可的,且从范某手机所存从2020年4月10日早上7点29分,范某通过微信与相关工作人员曾某、金某等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点20分上卫生间时发病猝死。
事后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石油公司均认可其属因工死亡,故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结合上述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的情形比较妥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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