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缴纳了社保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一、缴纳社保只是参考标准
缴纳社保并不代表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建立劳动关系的,不缴社保也可能是合理的。
考察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实践中,在过往有些投机份子利用虚构社保关系骗取社保或以此获得购房资格的这种情形很多。为了打击这样的情况,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根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明确: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非全日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二、纸上合同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实践中会遇到亲友挂靠公司缴纳社保,事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的行为,也会遇到不少以挂证为目的获取挂靠费的劳动者。
这两种情况,由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紧密,而且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方实质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而这两项行为,目前也已成为国家严厉的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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