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在面临单位辞退时,张口就是N+1的补偿,但并不任何条件下都可如此适用。
首先,我们来解析N+1的组成。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年、2年、3年……N年。1,指的是1个月的工资。也是大家口口相传的”代通知金”。什么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只是大家口口相传的俗称,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缓解员工被辞退的经济压力和思想负担的保障。从语言的寓意,我们不难理解,代通知金;就是代替通知,而支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原文中,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即是N+1中的“1”,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通知金。除此之外,全国性的法律中,没有其他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
其次,我们来解析辞退类别中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根据过错情形,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辞退和非法辞退三种。
员工有过错,且达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标准的,单位将“0”成本辞退员工,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员工没有任何过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失辞退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只有在员工无过错且符合法定辞退条件的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金。
其三,N+1的适用条件:
N个月的补偿前提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员工,“1”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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