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理解

发表日期:2022-04-18 09:40:33发表人:安大法援

       本次针对2013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1条的另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将原条文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修改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作此修改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国家政策”已经不属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渊源。在《民法通则》时代,“国家政策”是法定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到了《民法总则》时代,将“国家政策”从法律渊源中删除,其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承继了该规定。这是我国法源体系的一大变化,本次清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亦应顺应这一变化。

       二是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国家政策”并非评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并无“国家政策”施展的空间。所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妥当性要件。其中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较好地填补了因社会发展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够用而形成的缺漏,公序良俗条款极具弹性,作为概括条款需要经案件而具体化。有学者归纳了十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可供借鉴:危害国家公序型,例如订立以从事犯罪为内容的契约;危害家庭公序型,例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契约;违反性道德型,例如以继续姘居关系为条件的财产转移行为;射幸行为型,例如赌博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型,例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限制经济自由型,例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违反公平竞争型,例如招标中的围标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型,例如不当劝诱消费者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型,例如“工伤概不负责”约款;暴利行为型

       三是本解释的帽段明确《民法典》是制定本解释的法律依据,故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535页至536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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