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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 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日期:2022-04-08 14:11:29发表人:安大法援

(2003年8月27日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 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 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 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