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微信群调侃领导彩旗飘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发表日期:2021-11-19 11:10:05发表人:安大法援

作者:刘小根 余菁菁 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件索引:(2021)沪02民终709号、(2020)沪0118民初14504号


案情梳理

       小王是阳光公司的员工,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小王和同事们在同事间私下的微信群里调侃领导私生活,小王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麻蛋的神经病”之类的言语。不料,一名群成员将聊天内容透露给了其他同事。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引发员工热议。不久后,阳光公司以小王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为由开除了小王。

       小王不服公司决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小王等人在微信群的聊天内容涉及公司、公司领导,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开除小王合法。小王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开除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本案中,小王在微信群中参与涉及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确有不当,但微信群中仅有10几人,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与线下小范围聊天场合并无二致,本身并不具有大范围传播的可能。事态随后之所以扩大化,并非因小王传播所致,其不利影响的产生不能归咎于小王。

       另,小王并非涉及他人隐私不当言论的主动制造者,仅是在别人的发言后进行了附和,其言论虽有不当,但纯属茶余饭后的闲聊,不足以构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的情形。小王在该事件中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怠于履行劳动义务,亦未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阳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有违限度原则,过于严苛,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观点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小王在工作时间参与微信群闲聊涉及其他同事的话题,并使用了不文明的语词,确属不当,该行为应予以纠正。小王认为此系其言论自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特此指出。《员工奖励与处罚管理制度》规定: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开除或辞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王在微信群的言论是否构成阳光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群群名为“延误小仙女们”,且聊天内容绝大部分与工作无关,系日常生活的琐碎闲聊,阳光公司也非该微信群的建立者,该群成员虽系同组同事,但并无明确的组织结构,故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对该微信群系小范围聊天场合的认定,对阳光公司认为涉案微信群是工作群的意见,不予采信。其次,小王在该微信群中并未主动制造不实言论,其发言大多为附和,故难以认定小王存在明显的恶意损害同事声誉的主观意图。再次,阳光公司陈述该微信群热议事件是经人举报后公司进行了调查,微信群内的聊天内容也非小王对外传播。综上,本院认为小王在微信群中的言论尚不构成“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的情形,小王于工作时间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阳光公司有权予以处罚,但处罚措施应与员工的过错程度相适应,阳光公司采用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提示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以此条也对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两个要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满足:民主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公示三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民主程序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内容合法方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有效公示方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例如可以在工作场所进行张贴、发邮件、微信等向员工进行告知,或者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展示。

 

2、员工需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这一规定要求员工不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还要求其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在这里需要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之间的区别。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表述判断何种行为是一般违纪行为,何种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例如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xxx行为系严重违纪行为。其次我们可以对行为程度、影响范围、后果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考虑是否为严重违纪行为。以本案为例,小王确实发表不当言论,但是言论并未发表在工作群中,其发表的微信群仅为十几个同事的闲聊群。并且小王未将自己的不当言论四处散播,未对部门总监的声誉以及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小王既非相关话题的提出者,也非话题的扩散者,其作出相关言论也并非与该领导积怨甚深,蓄意诋毁,因此可以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本案中阳光公司对相关聊天员工分别处以给予书面警告、记过、劝退。故而对其处以最严厉的辞退实属不当。若本案中,小王将自己的言论发表于工作群之中引发员工议论,或者是在微博、公众号等公众平台上发表上述言论,被评论对象因此遭受公司的停职调查、或因此影响其未来工作的开展、或造成其亲属来单位闹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开展等严重后果时,可以认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对于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之间的界限,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法官在认定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处罚员工时,需要从严把控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避免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实操建议


1、建议公司与员工就此时与员工进行谈话,规劝员工主动辞职

       对于员工存在调侃领导类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与其进行面谈商讨辞职的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境下,单位不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自然也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在此也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尽量规劝员工主动辞职,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2、对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以惩罚

       员工调侃领导事宜虽不至于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但是因为其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而若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还是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如书面警告、记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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