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苏0583民初18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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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朱某于2015年11月1日进入某个体户处工作,岗位为工艺师,平均工资为2901元/月,最后工作至2017年8月1日。
2017年3月,某个体户所在店铺进行装修,后朱某等员工出现身体不适,并就工作环境问题向某个体户提出异议,此后,某个体户店长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2017年8月2日,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载明,2处采样位置的甲醛含量均为不合格。
审理中,朱某提供了2017年8月8日的录音一份,并明确录音中人员身份为其与其他员工、某个体户店长孙某、某个体户经理仲某、王某。录音中,朱某等员工就工作环境导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一事,与某个体户方人员进行协商。某个体户对该份录音不予认可,认为其并无名为仲某的员工,但有王某、孙某二人,经一审法院释明,某个体户表示不对录音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2017年8月13日,某个体户通过微信群发布通知的形式,以朱某自2017年8月9日起旷工为由,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
2017年9月14日,某个体户委托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室内空气环境进行检测,该公司检测报告载明店铺室内空气各项指标未超过限值。
朱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个体户支付医疗费737.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04元、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委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裁决:某个体户支付朱某赔偿金11504元。
某个体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个体户无须支付朱某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朱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从朱某等劳动者与某个体户方人员的录音,以及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某个体户在进行店铺装修之后,室内空气的甲醛含量超标,且朱某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健康问题。也能从双方的对话录音中确定,朱某等人已就此提出明确的异议,因此,某个体户对此负有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在朱某停止工作以后,某个体户未对朱某等人进行催告,也未就是否已对工作环境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问题进行回复,就以朱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认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某个体户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朱某的工作年限以及平均工资金额,朱某主张的赔偿金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11504元。关于医疗费,朱某对仲裁此项裁决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朱某可另行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权利救济。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某个体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04元。
小编有话说
小编听说一个故事,某法院新装修交付使用的前几天,某书记员在开庭的时候晕倒。之后,有的书记员带防毒面具开庭。这个场面想想挺尴尬的。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单位新办公室装修甲醛超标,员工可以拒绝工作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什么是劳动条件呢?按百度百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简单的来说,劳动者来你单位上班,是用劳动换取报酬的。而不是冒充生命健康危险的。所以,单位有义务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
甲醛有什么危害:权威医生答复:“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容易溶于水和乙醇,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刺激作用。甲醛主要是对皮肤黏膜的刺激,其可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可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以及眼刺激,头疼等。二、过敏。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的皮炎,色斑,坏死,吸入甲醛可诱发支气管哮喘。三、导致基因突变,可以引起鼻咽肿瘤等。四、还可出现头疼,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胸闷,咽痛,纳差,心悸,失眠,记忆力减退以及植物神经紊乱等,孕妇长期吸入可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死亡,成年男性长期吸入可导致精子畸形和死亡等。”
本案劳动者拒绝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上班,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所以,劳动者拒绝,不构成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有指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当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强令劳动的。
但是,劳动者以单位有甲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真能一定被支持吗?不一定。上面讲了那么多,为何又说不一定呢。主要在于证据!
劳动者凭什么说单位的甲醛就超标了。
就本案而言,“某个体户店长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2017年8月2日,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载明,2处采样位置的甲醛含量均为不合格。”有证据支持了。
直接以甲醛超标离职可以吗?
在(2014)朝民初字第01981号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锟主张因敏睿公司在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让其入驻办公,导致其身体严重过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其被迫辞职,但未举证证明其身体过敏系由敏睿公司的装修环境造成、双方有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具体约定而敏睿公司未予提供,敏睿公司亦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敏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该谁来检测?
在(2018)苏0591民初207号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WESCO公司认为黄燕散布不实言辞构成严重违纪。首先,黄燕在电子邮件及网站投诉、发布的信息,系因公司办公地点搬迁环境问题引发,黄燕向公司提出要求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环境,但WESCO公司并未针对黄燕的诉求及时予以回应。而黄燕发送电子邮件给其他多名同事及网站发布信息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系事出有因,且WESCO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黄燕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害后果,故本院认定黄燕的行为尚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程序。其次,黄燕发送邮件及网站发布消息的行为,均在WESCO公司决定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环境之前,而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WESCO公司就黄燕的上述行为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事实依据不足。据此,本院认定WESCO公司单方解除与黄燕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意见是,劳动者有初步的意见,单位应及时回应。这个举证责任有点复杂,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劳动争议中,还有一个谁管理谁举证的问题。当劳动者初步提出来了新装修的甲醛问题,因为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所以这个时候单位应该回应一下,至少要自证一下清白。
工作要紧,健康更重要。远离甲醛伤害。对公司的建议是,如果是新装修的办公室,收取员工的甲醛超标投诉后,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下。有,治理。没有,给员工做解释。假如检测合格,员工仍然拒绝工作,按违纪处理。除非员工有新证证明检测结果是不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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