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洗澡时偷拿单位的花洒,解除合法吗?
发表日期:2020-08-10 09:40:10发表人:安大法援
周某于1990年经招工进入酒业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3年12月1日周某与酒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周某后调至东山酒厂酿酒车间工作。
2018年5月14日,周某下班后在厂区浴室洗澡时,将一个正在使用的一套软管花洒卸取装入包内,在浴池门口走廊,被保安发现。2018年5月16日,酒业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了文件,决定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5月18日,酒业公司通过车间口头通知周某停止上班,酒业公司于5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文件送达周某。
2018年6月5日,周某向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市仲裁委于2018年7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酒业公司对周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业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11月12日,经酒业公司职工代表会表决通过《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六条第9项明确规定“员工凡实施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9、偷盗公司财物”。
2014年11月20日,酒业公司通过组织学习的形式将上述规定等向周某进行告知,周某在规章制度学习记录表上签字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周某偷盗的软管花洒是否是酒业公司的财物;二、周某偷盗软管花洒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周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其所在的厂区存在工程施工的情况,但其车间已经进行正常工作,其他职工也已在厂区正常工作,其下班后在酒厂浴室内清洗完毕,将一套塑料花洒卸下装入包中,出门被该厂保安人员发现查询,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包括浴室在内已经交付使用,并进行管理,该财物应当属于酒业公司财物。周某辩称因浴室尚未竣工,其卸取的花洒应当系施工单位财物,证据不足,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周某将厂区浴室正在使用中的花洒拆除拿走,虽然数额不大,其偷窃行为属实。盗窃行为的数额仅是其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刑事犯罪的考量因素,盗窃公私财物本身性质较为恶劣,仅以数额来判断其严重性是有失偏颇。不可偷盗公私财物这是日常生活常识,也是每个公民应清楚知悉的基本行为准则,周某应当知道盗窃不仅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严重者会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受到刑罚惩罚。酒业公司将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列入严重违纪情形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作为在酒业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自认公司仅规定不能偷酒,其主观认识错误,盗窃行为本身带来的影响较为恶劣,并不因其价值大小或者公私财物而存在差异。周某行为有悖于职工职业操守,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酒业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了工会,在工会给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后,经公司审批作出了文件,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作出后,酒业公司先口头通知,后采取邮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酒业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之间劳动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周某辩称其偷盗财物数额较小,达不到严重程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另辩称《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不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其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5月29日解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