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10个月后同意,是违法解除吗?

发表日期:2020-06-01 11:22:53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号;(2019)苏0303民初1217号,子非鱼小编整理

       基本事实:

       2017年2月3日许某至商贸公司处从事会计开单员工作。2017年4月1日许某(乙方)、商贸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18年4月28日,许某向商贸公司递交辞职信,载明:尊敬的领导,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自愿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28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做好交接工作。

       2019年2月21日,商贸公司作出《商贸公司关于同意许某辞职申请的通知》,载明:公司人事部、财务部、仓储部、运营部、许某:许某劳动合同2018年3月31日到期,4月28日提交辞职信,鉴于许某合同到期后拒绝新的工作安排,拒签新劳动合同,2019年1月24日、25日,连续旷工2天,2019年2月11日至2月21日,连续旷工超过7天,同意许某的辞职申请。

       2019年4月商贸公司停止缴纳了许某的社会保险,许某2019年1月、2月的工资未发。

       2019年3月1日,许某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支付2018年4月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2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7750元;3.办理失业金。仲裁委员会,以提供证据不完整为由,对于许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许某遂提起诉讼。

       许某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商贸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000元(每月3100元计算10个月);2.判决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5500元(按照月薪3100元计算);

       对于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商贸公司称许某不愿意续签。许某予以否认,称商贸公司没有跟我们一起到期的员工续签。

法院认为:

       一、关于许某主张双倍工资3100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商贸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后,许某继续在商贸公司处工作,商贸公司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未依法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经计算双倍工资差额为23568元。

       三、关于许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1550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单位同意。本案中,许某提出辞职后,商贸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许某继续为商贸公司提供劳动,商贸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故商贸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再以同意辞职申请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即使许某确有旷工行为,商贸公司亦未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商贸公司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经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许某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2623元/月,故商贸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为10492元(2623元/月*4)。

       综上,判决如下:

       一、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3568元。

       二、商贸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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