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国庆中秋双节赶在一块了,大家休了八天长假,无论是出门旅游,还是回家探亲,又或是宅在家追剧,都爽了个够。然而,我们身边的一部分同事在国庆中秋期间依然坚守工作岗位,加班加点。现在又到月底了,单位要着手计算本月的员工工资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一、关于法定休假日
根据国务院2013年12月11日最新修改、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简称法定休假日,下同)全年共有11天,分别是: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二、关于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这条规定写了三种有薪情形,其中一种就是法定休假日,解读为,遇法定休假日,劳动者依法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俗称法定有薪假。
同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个21.75天就是包含了全年11天法定休假日在内的。
三、关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指上述的21.75天,以此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的,需要支付不少于300%的加班费。这个加班费,是不包括法定休假日本身的薪资的。
举个例子:
张三是某单位员工,月工资为4000元,今年国庆期间,单位安排其加班,加班时间分别为10月1日8小时、2日10小时、3日11小时、4日4小时,那么,假定张三当月没有请假,他的工资应该是:
4000+(8+10+11+4)*22.99*3=6276.01元
其中,22.99是张三每小时的工资,即4000/21.75/8=22.99元。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用人单位的HR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单位支付了300%的加班费给员工,那么,就应该扣除其法定休假日本身的工资,而非额外计发300%加班费。以上述例子,张三在国庆中秋四天都有加班,其中前三天超过8小时,最后一天只加了4小时,那么,很多HR认为单位应扣除三天半的法定休假日工资,再计发300%的加班费,最后半天因未加班,所以不扣其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所支付给员工的加班费,是不包含法定休假日工资的,不得扣除法定休假日本身的薪资,也就是说,单位不得在扣除其法定休假日的法定工资之后,再计发其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