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女士2016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毛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毛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白云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毛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毛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云公司公司为毛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向毛某发放生育津贴,但白云公司向毛女士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毛女士补发差额。
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大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大地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大地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大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彼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016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本案中,大地公司以公司相关规定为依据扣减张女士的产假,缺乏法律依据。大地公司以此为由,在张女士产假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