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梅某于2006年4月进入吴中区一家电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9月7日,该公司以梅某2015年9月1日、9月6日、9月7日三次拒绝服从公司安排的出车任务为由,将梅某开除。梅某不服公司的开除决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电子公司三次出车任务的内容是要求梅某以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大批量的五金配件,该任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客车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货的规定,故梅某拒绝出车具有正当理由,电子公司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依据不足,故最终判决支持了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举证证明其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否则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电子公司安排梅某从事的工作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梅某因此拒绝出车有正当理由。公司以梅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梅某赔偿金。法院在此提醒,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需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理地安排员工工作;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作安排应合理表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