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的应视为劳动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日期:2017-05-22 10:36:0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回放】

    廖某于2013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连续两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1日,职务为工程部副经理。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向廖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由于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请您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公司行政部结算工资……”。后廖某对甲公司终止合同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甲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支持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也让用人单位有了一支稳定的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为鼓励、倡导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更是对该情形适用的程序规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未依法履行期满前的通知义务,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廖某同意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在廖某继续留用工作一段时间后,又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